(2022年4月12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临夏州人大常委会民族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民族工委”)的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临夏州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民族工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全州各民族交流交往交融,认真履职尽责,依法开展工作,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形成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民族工委是州人大常委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在州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民族工委的工作范围是联系、研究、办理和监督州人大常委会工作中有关民族、侨务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民族工委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州人大常委会对民族事务、侨务等方面的专题调研、督促检查、提案受理及办理、执法等方面的工作。
(二)围绕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议题,对全州有关民族侨务等方面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研究。
(三)负责有关民族侨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提出意见建议,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研究。
(四)配合完成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委托的调研和执法检查,并提出意见建议。
(五)负责做好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有关民族、侨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工作。
(六)负责督办有关民族侨务等工作方面的常委会审议意见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七)协助州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依法开展民族、侨务等方面的立法、修订、清理工作,以及对州政府有关决定、命令、行政规章和各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合法合宪性的审查工作。
(八)受主任会议委托,负责起草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有关民族、侨务等方面的议案、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草案。
(九)结合推动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按照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年度活动主题,开展专题调研、督促指导、执法检查等工作,提升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水平,开展创建“沿黄河——洮河民族团结进步提升带”示范州相关工作。
(十)对州政府提出的本年度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年度全州有关民族宗教等方面草案,初审并提出意见建议。
(十一)会同信访科,承办有关本部门的信访事项。
(十二)办理州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分管副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市(州)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联系和信息交流,指导各县(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的工作。
加强与州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听取工作汇报,参加有关工作会议、开展联合调研督查。
第七条 经常联系、听取相关部门和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反映的重大问题向主任会议及时报告。
第八条 主动与州内外民族侨务方面的专家联系,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做好民族侨务工作咨询,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意见建议。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委干部职工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围绕工作职责,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向主任会议报告,并按照常委会工作要点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